目前所在位置:首頁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宣導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廢除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制度後,有關公司及商業登記相關問題洽詢窗口一覽表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商業登記常見問題 Q&A
   98年4月13日起施行商業登記與營業場所管理之新制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行政配套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政策形成及各部會間分工權責(經建會88.8.23函)
  廢證後辦妥公司登記即逕辦營業登記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98.4.2 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 )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
  商業登記各種申請書格式共三式( 98.2.25 經商字第09802406580號 )
  訂定「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98.3.23 經商字第09802405700號 )
  訂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98.2.23 經商字第09802405530號 )
  訂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93.3.20 經商字第09802405710號 )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宣導講義
  「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宣導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