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警械輸出入業
營業項目代碼:F401111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資料卡。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5. 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6.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7.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3. 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4. 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5.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
  6. 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7. 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備  註:

  1.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2.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3. 設有分支機構者,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