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5月01日經商字第10402409080號函公告 | |||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8.0 版修列代碼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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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類 | H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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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類 | HZ其他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 |
小類 | HZ06電子支付業 | |
細類 | HZ06011電子支付業(electronic payment enterprises) | |
定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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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但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其保管代理收付總餘額未逾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
相關法令依據 |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註:奉行政院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 | ||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 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者外,應專業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 |
是否為公司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 是,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公司。 | |
是否須於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 否 | |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 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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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 定義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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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11公用天然氣事業(Natural gas utility enterprise) (原:D201011公用煤氣業Coal Gas) |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規定,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事業。 (原: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供應天然氣、液化氣體燃料、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之公用事業。) |
因「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業於100年10月25日廢止,目前申請經營以導管供應家庭等用戶天然氣者,須依據「天然氣事業法」規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