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502421950號函公告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8.0 版修列代碼內容


一、增列部份:
(一)「J701120兒童遊戲場業」

大類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中類 J7休閒、娛樂服飾業
小類 J701休閒服務業
細類 J701120兒童遊戲場業(Children's Playground)

定義內容

係指提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服務之無動力、固定式及非機械式設施之收費遊戲場所(如溜滑梯、球池及攀爬設備等)。
相關法令依據
行政院105年1月12日院臺衛字第1040067231號函核定修正「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暨「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無。
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否。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否。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否。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規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行業主管機關。


(二)「J506031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大類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中類 J5 廣播電視業
小類 J506 衛星廣播電視業
細類 J506031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Other Type Channel and Program Supply Business)

定義內容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相關法令依據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5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5條至第34條、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至第41條、第42條第3項至第6項、第43條至第45條規定。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是否須於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三)「E607010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大類 E 營造及工程業
中類 E6 機電工程業
小類 E607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細類 E607010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Solar Heat Energy Equipments Installation Construction)

定義內容

從事太陽熱能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施工及維護之行業。
相關法令依據
無。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四)「JF01040經絡調理業」營業項目代碼如下:

大類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中類 JF民俗調理業
小類 JF01民俗調理業
細類 JF01040經絡調理業(meridian massage)

定義內容

指從事以經絡為主體,藉物理刺激方法,以紓緩放鬆肌肉為目的,對人體體表肌肉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相關法令依據
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2日衛部中字第1041860595號公告「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部分:
(一)「J701020遊樂園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J701020遊樂園業 從事綜合遊樂場所、公園等經營管理之行業。但不包括兒童遊戲場業、觀光遊樂業及森林遊樂區經營業。
(原:從事綜合遊樂場所、公園等經營管理之行業。但不包括觀光遊樂業及森林遊樂區經營業。)


(二)「J101020病媒防治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J101020病媒防治業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原: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三)「C802080環境用藥製造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C802080環境用藥製造業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從事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行業。如蚊香、殺蟲劑(環境衛生用)等之製造。
(原:從事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行業。如蚊香、殺蟲劑(環境衛生用)等之製造。


(四)「J504011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小類 J504有線廣播電視業
(原:J504有線電視業)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指依法許可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服務之事業
(原:依有線電視法之規定,指以舖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聽,並依法核准經營有線電視之行業。)
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21號令修正公布「有線廣播電視法」
細類 J50401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
(原:J504011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


(五)「J506011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J506011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
(原:J506011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業)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不變) 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31號令修正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


(六)「J506021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J506021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原:J506021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原: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給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者。)
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31號令修正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


三、刪除部份:
(一)「J505011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小類 刪除
(J505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
刪除
(原: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之規定,指有線電視法施行前未依法定程序架設之有線播送系統及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兼設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並依法申請登記之行業。)
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法105年1月6日刪除受理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務之依據,並規範既有播送系統應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本會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換言之,修法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此類營業項目將不復存在,故建議刪除。
細類 刪除
(原:J505011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


(二) 「JZ99060驗光配鏡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刪除
(JZ99060驗光配鏡服務業)
刪除
(原:不涉及醫療行為之一般性如近視、老花之驗光配鏡而言,隱形眼鏡之裝配屬醫療行為,不在此列。)
驗光人員法(以下稱本法)業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自此驗光人員為醫療法第10條所稱之醫事人員,驗光人員執行本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之驗光人員業務即為醫療行為,該行為包含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爰「JZ99060驗光配鏡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應予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