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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4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
發布日期:93年3月23日

個別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非屬公司法第241條所規範之「受領贈與之所得」,就會計而言,應屬企業之「其他收入」;至於「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者,始有上述法律及本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之適用(經濟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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