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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1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002436570號
發布日期:100年12月29日

△清算中有限公司出資額得轉讓
一、按本部87年3月9日商字第87203541號函以:「清算中之公司,其股東仍就公司賸餘財產請求比例分配之權利,原股東於公司清算中,將表彰該等權利之股票轉讓他人,並由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並不違反公司法之規定」。同理,清算中有限公司股東所持出資額亦非不得轉讓,惟應受公司法第111條規範,出資額轉讓後應由公司辦理股東名簿及章程變更登記。
二、本部93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09302174600號函停止適用。
(經濟部10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002436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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