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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428560號
發布日期:105年9月19日

△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1次董事會召集程序之疑義
(註:107年修法後,將原第203條第1項,「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之部分,移列至第203條之1第1項)
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條),故董事長之產生關係公司運作,至為重要。又依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1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之。」其目的在於使公司儘速選出董事長,以利行使職權,故每屆第1次董事會議程,應優先選出董事長行使職權;至該次會議可否安排其他議案討論,法無限制。
(經濟部105年9月19日經商字第105024285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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