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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
發布日期:106年6月1日

△磁力項圈、磁力貼、磁力彈性套等系列商品,適用商品標示法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二、次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24日就旨案以衛授食字第1060019034號函復(略以),「依前行政院衛生署82年7月19日衛署藥字第8246525號公告,磁性環(包括磁氣項鍊、指環等)、磁性粒子、磁性腰帶、磁性枕頭、磁性床墊、磁性被、超長電磁波治療器及磁性治療器、非屬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
三、本案經衛生福利部表示旨揭系列商品適用上開公告,不以醫療器材管理,其標示尚不適用藥事法有關標示之規定,爰自適用商品標示法。
(經濟部106年6月1日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函)
備註:
「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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