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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7條
函釋字號:內授警字第1060890281號;經商字第106005819400號
發布日期:106年5月8日

△商民擬以「119車主保鑣代辦站」為商業名稱案是否妥適疑義案
一、「119」是我國各地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民眾電話報案的緊急專線,且為人民習慣使用之火警報案專用號碼,商民擬以「119車主保鑣代辦站」為商業名稱,恐易使人誤認與消防機關有關。
二、保全業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本件非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尚非保全業法第4條規定之保全業務,惟以「保鑣」為公司名稱,雖保全業法並無相關限制規定,確易使人混淆為人身保全業務,商民擬使用旨揭「商業名稱」一案,不宜核准為妥。
(內政部106年4月27日內授警字第1060890281號函;經濟部106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6005819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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