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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034790號
發布日期:106年7月11日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依第27條規定提名法人或法人代表人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之應檢附文件疑義說明。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修正第4項之「檢附」為「敘明」,且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即可。)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所提名之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並不限於自然人,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者,亦得為法人股東,合先敘明。又同條文第4項之「當選後願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承諾書」及「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書件涉及同法第27條者,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屬第27條第1項之情形:由於法人為候選人,因而法人在當選前,並無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之必要。是以,於提名董事候選人屬第27條第1項之情形時,提名股東僅檢附該「法人」當選後願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承諾書及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即可。又法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非屬登記事項。惟法人董事或法人監察人及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規定之情事,併此說明(94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400090780號函參照)。
(二)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屬第27條第2項之情形:提名股東自應檢附被提名之「法人代表人」當選後願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承諾書及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復以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實務上,若係依據第27條第2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則檢附代表人之願任同意書及法人指派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即可。是以,於提名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屬第27條第2項之情形時,提名股東應檢附該「法人」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該「法人」指派被提名之「法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經濟部106年7月11日經商字第1060203479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6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034790號
發布日期:106年7月11日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依第27條規定提名法人或法人代表人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之應檢附文件疑義說明。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修正第4項之「檢附」為「敘明」,且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即可。)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所提名之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並不限於自然人,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者,亦得為法人股東,合先敘明。又同條文第4項之「當選後願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承諾書」及「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書件涉及同法第27條者,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屬第27條第1項之情形:由於法人為候選人,因而法人在當選前,並無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之必要。是以,於提名董事候選人屬第27條第1項之情形時,提名股東僅檢附該「法人」當選後願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承諾書及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即可。又法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非屬登記事項。惟法人董事或法人監察人及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規定之情事,併此說明(94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400090780號函參照)。
(二)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屬第27條第2項之情形:提名股東自應檢附被提名之「法人代表人」當選後願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承諾書及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復以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實務上,若係依據第27條第2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則檢附代表人之願任同意書及法人指派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即可。是以,於提名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屬第27條第2項之情形時,提名股東應檢附該「法人」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該「法人」指派被提名之「法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經濟部106年7月11日經商字第10602034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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