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2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22810號
發布日期:106年10月24日

△公司董監事即將缺額,但尚未缺額情況下,可先行補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9條之1「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 者」修正為「改選全體董事者」。)
一、本部92年3月7日經商字第09202047630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為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股東會決議補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效力,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目前實務上,於董監事如已向公司提出辭職,惟辭職生效日係另訂條件或期限之情形,各公司登記機關均依前開函釋,認為公司不得提前補選,須俟該董監事真正辭職解任後,始得辦理補選。然上開附條件或期限之辭職係可得預見,與無缺額之形況下進行補選,尚屬有別,如提前補選應無違反公司法第129條及第191條規定。
二、另查公司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依此法理,公司法亦未禁止公司提前補選;惟該補選性質為附停止條件之補選,係以該董事辭職生效為該補選之條件成就。爰本部92年3月7日經商字第09202047630號函,應予補充。惟公司應於條件成就後始得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併此敘明。
(經濟部106年10月24日經商字第1060242281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22810號
發布日期:106年10月24日

△公司董監事即將缺額,但尚未缺額情況下,可先行補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9條之1「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 者」修正為「改選全體董事者」。)
一、本部92年3月7日經商字第09202047630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為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股東會決議補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效力,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目前實務上,於董監事如已向公司提出辭職,惟辭職生效日係另訂條件或期限之情形,各公司登記機關均依前開函釋,認為公司不得提前補選,須俟該董監事真正辭職解任後,始得辦理補選。然上開附條件或期限之辭職係可得預見,與無缺額之形況下進行補選,尚屬有別,如提前補選應無違反公司法第129條及第191條規定。
二、另查公司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依此法理,公司法亦未禁止公司提前補選;惟該補選性質為附停止條件之補選,係以該董事辭職生效為該補選之條件成就。爰本部92年3月7日經商字第09202047630號函,應予補充。惟公司應於條件成就後始得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併此敘明。
(經濟部106年10月24日經商字第1060242281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