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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以元或以元以下金額為單位,本法無限制規定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5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02640號
發布日期:107年2月1日
△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以元或以元以下金額為單位,本法無限制規定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查本部
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
規定,每股金額應以1元、2元、3元…等為單位,惟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並未禁止元以下之金額為單位。且每股金額採元以下之單位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但書規定,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為會計處理。是以,本部
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
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年2月1日經商字第10702402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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