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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
發布日期:107年2月8日

△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標示疑義
一、國際間對於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並未明確要求塑膠材料應以化學學名標示其名稱,爰企業經營者將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標示為「塑膠」,尚無不可。
二、本部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與前揭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年2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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