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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03860號
發布日期:107年2月23日

△製造日期標示疑義
一、按本部104年11月18日經商字第10402431130號令略以,就「有時效性」之商品而言,「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自應「年、月、日」三者均標示。而就「無時效性」商品之「製造日期」,如企業經營者僅標示「年、月」者,依商品標示法規範意旨,應推定該年月之第1日為「製造日期」。
二、本部86年4月29日經商字第86206269號函及本部86年11月5日經商字第86222480號函,與前揭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03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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