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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11080號
發布日期:107年5月30日

△清算必要範圍內繼續營業,應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
按公司法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係指公司於清算必要範圍內,繼續營業,應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又依90年11月12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8條之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則公司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非許可業務,並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限。是以,公司在清算時期中所經營之業務,如符合便利清算目的者,亦得暫時經營之。至於所經營之業務是否為便利清算之目的,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本部90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002073140號函爰予補充。
(經濟部107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70241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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