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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1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28590號
發布日期:107年12月22日

△非公開發行公司於107年11月1日公司法施行後,已無強制發行股票及罰鍰之規定
一、按新修正之公司法已於107年11月1日施行,考量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是否發行股票,宜由公司自行決定,爰修正第1項,改以公司有無公開發行,作為是否強制發行股票之判斷基準(第161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依行政罰法第4條之規定,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但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同法第5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
三、對於公司未依章程規定發行股票之行為,於公司法107年11月1日施行前,依第161條之1第2項規定處罰。然該條於107年11月1日施行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無強制發行股票及罰鍰之規定。倘公司之違法行為係在新法施行之前,而主管機關於新法施行後始為最初裁處者,自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依新法規定不予裁處。
(經濟部107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10702428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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