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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8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36739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8日

△繼承人有數人無法互推1人為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得依第81條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
二、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參照)。倘繼承人無法互推1人,利害關係人得依第81條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經濟部108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367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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