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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織品標示基準第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07240號
發布日期:108年4月1日

△透過財政部關務署標得之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有關標示部分得否以「得標人」取代「進口商」一案
查來函所詢之商品為床包及枕頭套,屬織品標示基準之適用範圍。按織品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織品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又上開規定應標示事項,並未明文規定須標示「項目名稱」(如進口商:)。倘標示內容可使消費者易於分辨標示事項中之何者,自無不可。準此,貴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標售進口織品並擬於市面上流通販售,依上開規定,於商品上標示貴公司名稱、電話、地址即可。
(經濟部108年4月1日經商字第108024072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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