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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24981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8日

△含有聚胺酯(PU)大底之鞋類商品之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疑義
查本部104年2月9日經商字第10402401960號公告修正之鞋類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為確保消費者充分了解易水解材質鞋類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爰增訂本基準第4點第3款規定:「前點第6款應標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每字字體長寬各應五毫米以上,內容文字長寬各應3毫米以上;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上開規定既已明訂「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標示文字之字體大小,則於標示時,自應標示「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之項目名稱,以資明確。
(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249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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