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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274420號
發布日期:108年6月21日

△有關玩具商品之委製廠商如為國外公司是否需標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疑義
按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2款規定:「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且商品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造,其製造廠商資訊應標示委製商之資訊。至於所詢委製商為國外公司,倘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一節,於此情形,則僅須揭露委製商之名稱、地址、電話。
(經濟部108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274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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