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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25435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21日

△公司申請設立(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所附租賃契約轉租疑義
一、依公司登記辦法規定,公司申請設立(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得例外免附同意書,先予敘明。
二、爰雖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如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本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惟為避免民眾之房屋無故遭人冒用登記為公司所在地,辦理公司登記時雖得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公司)間之租賃契約,而例外免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然如係承租人轉租房屋予公司,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內容仍應載明同意轉租之意思表示,並另檢附承租人與公司間簽訂之租賃契約,方可免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以保障建物所有權人之權利。
(經濟部108年0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254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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