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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織品標示基準第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20930號
發布日期:108年8月28日

△市售嬰兒枕應依織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6款規定標示,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
市售嬰兒枕應依據織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6款規定標示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含「使用嬰兒枕時讓嬰兒採仰睡,避免趴睡或側睡,以免發生窒息危險」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之。
(經濟部108年8月28日經商字第108024209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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