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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050100號
發布日期:108年9月9日

△有關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疑義
倘產品為國內銷售,無貨品出口價格,為符合實際於國內市場之銷售情況,可將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中所載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之「貨物出口價格」,以「貨品(成品)銷售價格」替代。
(經濟部108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802050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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