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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服飾標示基準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28490號
發布日期:108年11月13日

△服飾標示基準之纖維成分可否標示為其他纖維之標示疑義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5,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來函所詢個案其含量未達百分之5之纖維或填充物,倘符合不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不為顯示產品特性之條件,依該點規定並無強制要求一一標示該其成分名稱及含量百分比。又業者依業界標示慣例,為使纖維或填充物成分含量百分比加總為100%,自主將未達百分之5部分標示為「其他纖維」或「其他」,並同時揭露其含量百分比,因該等標示不會造成消費者誤會或混淆,尚無不可。
二、另上開說明於織品標示基準亦有適用,併予敘明。
(經濟部108年11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428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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