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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364130號
發布日期:108年12月9日

△電子遊戲機內有多種類型遊戲之評鑑分類
一、依來函案附照片機具外觀設計及螢幕顯示內容,繫案機具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之電子遊戲機定義,先為敘明。
二、參照歷次電子遊戲機評鑑會議中評鑑委員之評鑑分類意見,電子遊戲機內有多種類型之遊戲者,倘其中包含至少一種評鑑分類為娛樂類之遊戲(例如撲克牌遊戲)或益智類之遊戲(例如格鬥遊戲)時,該機具評鑑結果即為娛樂類或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例如第199次「奇妙樂園(WONDER TOUCH)」、第198次「夢想樂園(DREAM TOUCH)」、第109次「閃亮三合一」及第101次「歡樂六合一」,皆因含有評鑑分類為益智類之遊戲,而經評鑑為益智類電子遊戲機。
三、查本部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並無來函所述繫案機具名稱「DONG MAN YOU XI」評鑑通過資料。次查來函說明,繫案機具內可選擇之遊戲種類,共分為6大項(過關、格鬥、益智、競速、射擊、運動),與歷次評鑑通過機具尚有不同,應屬未經評鑑電子遊戲機;又因歷次評鑑會議皆將「格鬥類」遊戲機具評鑑分類為「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例如第292次「鐵拳」),僅能擺放於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場所營業,爰繫案機具之遊戲種類包括評鑑分類為益智類之格鬥遊戲,依前開評鑑分類意見,應屬電子遊戲機,惟仍應由評鑑委員個案事實審認。
(經濟部108年12月9日經商字第108023641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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