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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7750號
發布日期:109年3月30日

△本部83年5月27日商208989號函不再援用
按91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82條之1規定:「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第1項)。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1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第2項)。」本部83年5月27日商208989號函所稱「公司法雖無明文規定」已與現行法不同,爰不再援用。
(經濟部109年3月30日經商字第10902407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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