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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8540號
發布日期:109年4月9日

△本部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50號函不再援用
一、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修正為:「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其立法說明略以,為簡化提名股東之提名作業程序,修正第4項之「檢附」為「敘明」,且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即可。至於「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均予刪除。
二、是以,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項所稱「其他必要事項」,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並以正面表列方式為之。換言之,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作業者,其公告內容,除公司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及受理處所外,「其他必要事項」應以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明定之敘明事項(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法令所明定要求之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等)有關之證明文件,以及同條第5項第1至4款所定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事項為限。爰本部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50號函,不再援用。
(經濟部109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902408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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