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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7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
發布日期:111年1月25日

△有關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一案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後續如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因同額增資在額定資本內,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公司前為減資,即已與章程所載「全額發行」情形不符。爰為保障股東權益,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變更章程程序,尚不因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而有不同;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二、檢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如附件)供參。
(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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