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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流通服務業及餐飲業優惠貸款要點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302406290號

發布日期:

103年4月8日

條文內容:



一、目的依據流通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為協助流通服務產業之發展,並活絡我國流通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及來源本貸款之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億元,資金來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三、貸款對象本貸款對象為從事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之企業,其中物流係指從事運輸(客運除外)或倉儲之業者。
四、貸款範圍及期限
(一)貸款範圍
1、購置土地、建築物、運輸工具或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2、進行資訊化軟硬體設備所需之資金。
3、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資產(例如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專利權及專門技術等)所需之資金。
4、從事營運所需之資金。
(二)貸款期限及寬限期貸款期限及寬限期,應視個別計畫之用途及申請人償還能力,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建築物為目的之申貸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年。
2、取得有形資產之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目的之融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3、取得投資或創業活動所需之智慧資產或營運所需之資金為目的之融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4、貸款寬限期以三年為限。
五、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以不超過該核准貸款用途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每一申請企業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六、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一.七五個百分點為原則。
七、擔保條件本貸款之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承辦銀行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之相關規定,移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申貸程序由申請企業依承辦銀行授信規定提出申請,由該銀行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九、承辦銀行承辦銀行由經濟部商業司洽商適當之公民營銀行辦理。
十、償還辦法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起,以每月或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但銀行自有資金核貸案件,得不受限。
十一、使用監督
(一)經核准適用本貸款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承辦銀行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動用第一次款;逾期未動支者,註銷其核貸案。
(二)經濟部商業司、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承辦銀行得依約派員前往借款人處查核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承辦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依約做成紀錄,並按季將執行績效報表函報經濟部商業司。
(四)經濟部商業司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考核各項績效,承辦銀行及申請企業應配合辦理。
(五)借款人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承辦銀行得依約改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追溯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及承辦銀行授信審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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