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織品之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一)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五,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名稱,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輔以英文或其縮寫。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得公告其名稱例示表。
(三)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四)纖維成分為「羊毛」者,其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可標示「純」之字樣。
(五)填充物成分為「羽絨」者,其重量百分比不得標示為「百分之百」,或「純」之字樣,且其實際之重量百分比,不得低於標示之重量百分比。
(六)纖維成分為回收羊毛、回收蠶絲或回收羽絨者,應標示「回收羊毛」、「回收蠶絲」或「回收羽絨」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織品應分別標示表布、裡布及填充物之成分名稱及其重量百分比。
(八)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九)副料(如織帶、蕾絲、亮片或標籤等)可不標示;裝飾物(如綉花或貼布綉等)面積小於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於百分之五者,可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