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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204703380號公告

發布日期:

112年2月15日

條文內容: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
(一)附有車輪,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STROLLERS)。
(二)附有車輪,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
(三)附有車輪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三、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九)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依商品實際情形選擇性標示):
種類警告標示內容
1.可載運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STROLLERS)(1) 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2) 警告!本產品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的孩童。
(3) 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4) 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5) 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6) 警告!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先確定已將嬰幼兒移開,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
(7) 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8)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9) 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10)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11)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2.可載運嬰幼兒且設計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1) 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2) 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3) 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4) 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5) 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全距離。
(6) 警告!嬰幼兒可能會滑入足底部分的缺口或造成窒息。(如手推嬰幼兒車並無缺口或使用平躺時其所有缺口會自動縮小,則不必標示上述警告文字)
(7) 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8)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9) 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10)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11)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3.附有車輪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1) 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2) 警告!不得同時乘坐二位以上嬰幼兒或附載其他物品、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3) 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4) 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5) 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或背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或背帶保持安全距離。
(6) 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7)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8) 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9) 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10)警告!不使用肩帶方式時,應確實將背帶收好,使嬰幼兒無法接觸。

(十)易產生特定傷害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特殊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依商品實際情形選擇性標示):
種類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具不透氣材質製作之篷罩警告!加裝篷罩時,應注意透氣以免造成窒息。
2.具腰部及胯部雙重式之安全皮帶警告!嬰幼兒應同時使用腰部及胯部的安全帶。
3.設計可同時乘坐二人之手推嬰幼兒車警告!當同時乘坐二位嬰幼兒時,必須坐於指定的位置。
4.具備煞車或制動系統之手推嬰幼兒車警告!停置此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確實使用所有之制動裝置。
5.具有置物架或掛勾之手推嬰幼兒車警告!本置物架或掛勾限載××重量之物品。(此重量限制由廠商依設計之安全規範自行訂定)
6.具有玩具附件之手推嬰幼兒車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或不當使用玩具。
7.具有可收縮或折疊車台設計之手推嬰幼兒車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8.含有易燃材料之手推嬰幼兒車1.警告!遠離火源及 2.火燄標誌,範例如下:
火燄標誌
四、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標示方法:
(一)前點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但前點第七款規定之事項,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三)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
五、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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