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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第278條
(刪除)

函釋內容:



△分次發行新股得與增加資本合併辦理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將原第156條第2項及第11項,合併移列第4項,並酌作修正;另刪除公司法第278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分次發行新股使資本總額全數發行,與依同法第278條之增加資本,可申請合併辦理。(經濟部66年2月26日商04910號)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資本額疑義
查公司法第278條(現行法已刪除)第1項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是以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額定資本原為500,000,000元,實收資本440,003,540元,該公司76年5月12日股東常會決議發行新股44,000,350元,並將額定資本提高至1,000,000,000元,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惟該公司如改採僅申請變更實收資本,而額定資本仍維持500,000,000元,則既不違反公司法第278條(現行法已刪除)第1項規定,允屬可行。(經濟部76年7月28日商37054號)

△可轉換公司債疑義
一、按新修正公司法第130條,將「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為章程相對記載事項之規定予以刪除。其立法意旨,在於活絡資金,以免徒增公司頻於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俾彈性調整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使公司在授權資本範圍內視實際需要,靈活運用,以掌握時效,有利企業經營。
二、台端來函研擬之案例,擬將公司章程修正為:「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20億元,分為2億股,每股新台幣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參照前開說明,自屬可行。再者,嗣後公司在章程授權資本範圍內(即新台幣20億元),發行新股或以可轉換公司債換發新股,均無不可。(經濟部91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1020510210號函)

△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疑義
一、按甲公司目前章程額定資本額為12億元(含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2億元),實收資本額為8億元,甲公司尚未發行過轉換公司債,則甲公司在公司章程未依新公司法修正前,發行依其轉換價格計算可轉換股份數額為3億元之轉換公司債,尚無不可,惟應於下次股東會修正公司章程刪除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額度。
二、另按乙公司目前章程額定資本額為15億元,實收資本額為10億元,章程並未依舊公司法載明公司可轉換數額,則乙公司逕行在其未發行股份5億元之額度內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並無不可。(經濟部商業司91年3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102051380號函)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訂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疑義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非屬公司法第129條及第130條所規定之必要記載事項或相對記載事項。實務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在一授權資本範圍下,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以掌握時效,有利企業經營。惟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如仍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列入章程內,依公司法第193條「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之規定,則該章程所訂「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自不可由董事會任意變更之。公司發行新股,如有違反公司法第278條(現行法已刪除)規定之虞,自應依法辦理修正章程以提高資本總額或調整「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之額度。(經濟部92年2月21日經商字第09202038290號函)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章程明訂資本額保留一定股數供員工認股權可認股數,依公司法第278條第1項及第268條第5項,有關未發行股數及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之相關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又本部100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00242659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數』,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在案。
二、案例一,所敘「員工認股權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股」若係指「公司章程訂有保留員工認股權可認購數額」而公司並(尚)未發行員工認股權;或公司有「發行員工認股權」而員工已全數認購轉換,故「員工認股權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為○股」之情況下,則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新台幣15,000,000元,發行新股1,500,000股,因本次發行新股1,500,000股加計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額)8,000,000股後,合計為95,000,000股,並未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10,000,000股,尚無須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總額。
三、案例二,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18,000,000元,發行新股1,800,000股,因本次發行新股1,800,000股加計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額)8,000,000股及加計員工認股權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500,000股後,合計為10,300,000股,已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10,000,000股。依上開函釋及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之規定,應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至於所稱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是否會有公司法第191條決議無效之問題,事涉具體個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四、案例三,所稱公司章程修正前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億元,分為1仟萬股,分次發行。即修正章程後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億1仟萬元,分為1仟1佰萬股,分次發行,在股份總額內保留1佰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證之股份疑義一節。假設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1億元(已發行1仟萬股),若公司已實際發行員工認股權1佰萬股,而尚未轉換之股份仍為1佰萬股之情況下,加計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總額)為1仟萬股,則公司應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額(即1仟萬股+1佰萬股>1仟萬股)。修正章程後登記表之資本總額為1億1仟萬元,股份總數為1仟1佰萬股;若公司僅章程修正,增列在股份總額內保留1佰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證之股份之條文內容,但並(尚)未發行員工認股權1佰萬股,則可有2種做法:(一)公司實際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額)1仟萬股,因章定股份總數已全數發行完畢,公司得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額,變更登記表之資本總額為1億1仟萬元(股份總數1仟1佰萬股),實收資本額1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仟萬股)。(二)併增資發行新股時,再辦理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總額登記,則登記表之資本總額仍為1億元(股份總數1仟萬股),實收資本額1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仟萬股)。
五、按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公司章程為公司登記事項之一,公司若有修正章程,應依上開規定期限,申辦變更登記,併為敘明。
(經濟部101年8月9日經商字第10102099960號函)

△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無面額股票時,應否於變更登記時檢具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疑義
一、按本部104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略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原採票面金額股,其後改採無票面金額股者,在票面金額股制度下,所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是以,於公司有資本公積時,將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方須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並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本案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由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金額股,亦有上開函之適用,先予敘明。次按來函說明「…,實收資本額及已發行股數不變…」,則該公司似無資本公積,故若無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亦無公司法第7條第2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適用。惟公司是否有資本公積,建請由該公司聲明。
二、另依公司法第278條(現行法已刪除)第1項規定,公司非將章程規定之股份發行後,不得修章提高股份總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排除該條文之適用,併此敘明。
(經濟部105年8月17日經商字第10502079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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