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函說明二情形為「股份分割」,在不變更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情形下,按股東持有股數比例增加股份,尚無不可,惟增加之股份數,如涉及修章增加股份總數,應併同辦理修章(本部107年5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11820號函參照)。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定得自由轉讓一節,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及同法第356條之7第6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特別股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中定之。次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明定「章程定有股份轉讓之限制」乃因閉鎖性公司之特性之一,是股東間關係緊密,彼此有信賴關係,因此就股份轉讓是否限制而言,不論普通股或特別股,應無差別對待。
三、又公司法第356條之7已放寬特別股之多元類型,包括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否決權之特別股等,均賦予特別股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相當決定權與影響力,倘許特別股股東得自由轉讓其特別股,對公司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特別股股東亦應有限制股權轉讓之約定。來函所附公司章程第10條:「…6.已發行的特別股得自由轉讓…。」核與上開公司法之立法意旨未合。
四、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訂定特別股與普通股之轉換比率於發行時始約定之一節,與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5款,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應於章程中定之規定未合。
五、另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訂定授權董事會於公司發行公司債時始決定有無普通股之轉換權,即公司法第356條之11第1項及第2項之私募普通公司債與私募轉換公司債規定;所詢情形,無違反上開規定。
(經濟部107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7000578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