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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服飾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102427620號

發布日期:

111年10月24日

二、本基準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耳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
(二)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帶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函釋內容:



△雨衣應依「商品標示法」或「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標示乙案
查「雨衣」之性質與服飾須經常洗滌處理者不同,非屬「服飾標示基準」規範之範疇,其經包裝出售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辦理。惟 貴公司擬另依上開標示基準規定標示相關事項,提供消費者更充分之消費者資訊,尚無不可。
(經濟部87年6月2日商87211200號)

△領帶商品洗燙處理之標示方法疑義乙案
按「服飾標示基準」第2點第1款第8目規定,「領帶」商品係屬配件類,其洗燙處理方法(洗標)之標示,依第6項之(2)規定,除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外,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
(經濟部87年6月12日商87213684號)

△向廠商所訂製之學校系服未標示製造商一案
依「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1款及第9條分別規定商品標示係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或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標示。又查「自行訂製服裝」應屬客製化商品之一種,服飾商品若係由消費者自行量身訂製者,自無服飾標示基準之適用。惟若該商品仍屬大量製造,僅配合消費者作局部修正、調整,其流通進入市場販賣自仍應依法標示。本案所詢向廠商訂製服裝,若係為服飾標示基準第2點第2項第2款屬於個別量身訂製者,自不適用服飾標示基準之規定。惟若屬上述大量製造且僅能配合消費者個人需要作局部修正、調整,並經流通進入市場販售者,則仍應依法標示之。
(經濟部98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375080號函)

△「防滑點膠手套」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防滑點膠手套」商品如係工作手套,尚非屬服飾配件且未屬重複洗滌使用性質者,則可免依「服飾標示基準」規定附縫標示洗燙處理方法(洗標)。
(經濟部商業司99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09900174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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