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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服飾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102427620號

發布日期:

111年10月24日

四、服飾之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一)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五,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名稱,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輔以英文或其縮寫。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得公告其名稱例示表。
(三)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可標示「純」之字樣。
(五)填充物成分為「羽絨」者,其重量百分比不得標示為「百分之百」,或「純」之字樣。其實際之重量百分比,應高於或等於標示之重量百分比。
(六)纖維成分為回收羊毛、回收蠶絲或回收羽絨者,應標示「回收羊毛」、「回收蠶絲」或「回收羽絨」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如可分為表布、裡布、填充物者,應分別按第一款規定標示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八)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九)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或標籤等)可不標示;裝飾物(如繡花或貼布繡等)面積小於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於百分之五者,可不標示。

函釋內容:



△服飾商品裡布纖維成分標示疑義。
本案系爭商品依業者說明,「裡面」係包含褲底棉布與前褲片內網布,其纖維成分百分比採合併計算重量百分比,惟查案附資料,該二裡面布料分別由不同成分之纖維製成,則既屬不同布料成分,即應分開標示成分百分比以為明確,不可合併計算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否則即與該二裡面布料實際成分有別。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9月29日經商三字第10302331170號函)。

△服飾標示基準之纖維成分可否標示為其他纖維之標示疑義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5,但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來函所詢個案其含量未達百分之5之纖維或填充物,倘符合不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不為顯示產品特性之條件,依該點規定並無強制要求一一標示該其成分名稱及含量百分比。又業者依業界標示慣例,為使纖維或填充物成分含量百分比加總為100%,自主將未達百分之5部分標示為「其他纖維」或「其他」,並同時揭露其含量百分比,因該等標示不會造成消費者誤會或混淆,尚無不可。
二、另上開說明於織品標示基準亦有適用,併予敘明。
(經濟部108年11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428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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