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服飾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102427620號

發布日期:

111年10月24日

六、服飾之標示方法:
(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二)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及字體清晰不褪色。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配件類。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三)服飾為包裝商品時,其於外包裝上應標明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應標示事項。
(四)襪類商品,未於每雙本體上附縫標籤者,其第三點之應標示事項,應於最小販售單位(相同產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不得以本體貼標方式為之。

函釋內容:



△進口服飾如何標示洗燙處理方法疑義乙案
查「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服飾,其洗燙處理方法、纖維成分及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三項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其立意係考量進口商所進口之服飾多為少量多樣,為便利其處理標示事宜,減輕營運成本,特規定如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者可不必再將我國所規定之洗燙處理圖案等附縫於服飾本體上。是以,服飾進口業者如採對照說明書(圖卡)方式標示上開洗燙處理方法時,其正確方式應將我國洗燙處理圖案一併列於對照說明書中,而非僅列國外洗燙處理圖案。
(經濟部87年1月22日商87200842號)

△絲襪型內搭褲因車縫布標易破損是否應布標一案
按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標示方法之規定原則,本案絲襪型內搭褲材質若與絲襪相同,車縫布標易破損,得比照絲襪類商品,就該基準第3點第3款至第5款規定應標示事項(生產國別、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以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之。
(經濟部97年8月6日經商字第09702337400號)

△國外進口襪類產品之標示疑義一案
查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第3項規定:「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第3點應行標示事項,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又本案襪類產品為一包裝盒內有4雙,其與上開規定應「每雙」標示不符。是以,本案雖得於襪類產品外包裝盒上以黏貼標籤方式標示,但其標示之包裝仍應以「每雙」為單位。
(經濟部98年3月2日經商字第09802020880號函)

△所詢服飾標示基準第5點及第6點標示疑義。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標示方法第5款已敘明「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則所詢同法第5點第4款規定洗標內容得輔以之必要說明文字,及第6點第2款規定附縫標籤上標示之文字,仍「應以中文為主」。
二、至建議以文字敘述取代附縫部分,依同法第6點第2款「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之規定,審其意旨,應標示於附縫標籤之事項,係屬消費者購買後須長久知悉、可立即查得之資訊,尚無法以消費者購買後即可丟棄之說明書或吊卡或貼紙等方式取代。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8月20日經商三字第1030209383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