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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繳足資本)
第100條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函釋內容:



△有限公司股東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及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釋疑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法,第99條之1已明定有限公司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另原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已移至該條第4項)
一、按刪除公司法第412條之理由,係為配合公司之登記、認許及其變更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規範,所作之修正,尚非禁止有限公司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股份轉讓而成為法人一人股東公司,得依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並於新任董事長就任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另被解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如符合第199條之規定,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經濟部91年10月25日商字第09102240990號函)

△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經濟部98年6月18日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令)

△有限公司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將原第156條第2項及第11項,合併移列第4項,並酌作修正)
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經濟部101年7月13日經商字第10100616120號函)

△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為資本總額,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按「有限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商字第10102285110號函)

△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將原第156條第2項及第11項,合併移列第4項,並酌作修正)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二、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三、至於來函所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公司登記資料僅股份有限公司方有實收資本額之項目,而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僅有資本總額之項目,因此是否可以資本總額視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事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主管法令之釋示,建請洽詢該會意見。
(經濟部101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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