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股東表決權)
第102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函釋內容:



△有限公司選任董事登記事宜
按公司法第102條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是以股東選任董事,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係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數之同意選任之,如經上開方式選出董事,自得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至於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乙節,得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惟未能完成修正章程,亦可辦理選任董事變更登記,而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濟部91年4月15日商字第09102071740號)

△有限公司增資,其股東按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
(註記:有關有限公司增資,原股東有無按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疑義,經本部112年3月29日召開之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結論略以:「經綜整與會多數意見如下:依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者,不論股東是否同意增資,均有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倘不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者,須經股東全體同意。又倘股東不參與增資者,未認足部分,可由其他股東依原有比例增加其參與增資之比例。至如仍有股東未認足部分,得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一、按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前開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本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參照)。是以,所稱「新股東」自不包括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原股東。
二、次按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參照)。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之出資比例係委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即不採類如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立法),爰前開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準此,有限公司增資應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所詢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112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