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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變更組織之通知及公告)
第107條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函釋內容: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依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本案○○彈簧廠有限公司申請其為改組之○○彈簧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人格之延續,參照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查明登記資料屬實,可准予辦理。(經濟部70年10月3日商41760號)
△有限公司更名等登記不影響法人同一性
有限公司申請更名、出資轉讓、變更營業項目、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公司法人人格,故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僅申辦更名等即可。(經濟部70年11月4日商46366號)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以有限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107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是以貴公司自應承擔變更組織前○○電機有限公司之債務。至於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應不得再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經濟部74年5月13日商19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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