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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股東之監察權)
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如委託會計師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所產生之查核費用,尚不得由公司負擔
按公司法第109條有關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與第218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一般調查權,其權利主體之地位與行使方式均有不同。
是以,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如委託會計師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所產生之查核公費,尚不得類推適用本部71年3月16日商字第08736號函釋之規定由公司負擔。
(經濟部88年10月14日商字第88221873號)

△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
按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所謂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
(經濟部88年10月21日商字第88222850號)

△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為公司自然人股東之疑義
按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可否同時為公司自然人股東,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惟依同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具體個案,如有影響股東表決權或監察權行使之情形,自非所宜。
(經濟部93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119620號函)

一、按「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並加蓋公司印鑑,以杜爭議。股東為法人者,應由其代表公司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表人(加附指派書)代表法人親筆簽名。」前經本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公告在案。
二、「按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可否同時為公司自然人股東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惟依同法第109條前段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具體個案,如有影響股東表決權或監察權行使之情形,自非所宜。」前經本部93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119620號函釋在案。爰此,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其代表人代表簽署股東同意書時,該代表人應非該公司之單一自然人股東。至所詢准否登記一節,允屬登記主管機關具體個案審查之行政裁量範疇。
(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095980號函)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按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前開規定行使職權,而需影印、抄錄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時,公司自應配合辦理。96年6月5日經商字第09602068780號函及99年3月25日以經商字第09902029470號函,不再援用。
(經濟部99年5月7日經商字第09902048870號函)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不需加蓋公司印鑑
經濟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公告經濟部91年5月1日經商字第09102508320號公告經濟部94年8月2日商字第09402095980號函,就股東同意書加蓋公司印鑑部分,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經濟部107年1月30日經商字第10702402220號公告)

△廢止與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規定不符之函釋
一、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76條之1第1項及第126條第3項規定,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又第43條已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則無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出資,本部90年4月18日經商字第09000089480號函及102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202127730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二、依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所產生之費用,當由公司負擔,本部88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88221873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考量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是否發行股票,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改以公司有無公開發行,作為是否強制發行股票之判斷基準。而本條第1項有關發行股票時間係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言,本部8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86200707號函、91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29700號函、92年6月16日經商字第09202119940號函及99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09902163020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四、鑒於公司減資涉及股東權益甚鉅;又授權資本制下,股份可分次發行,減資大多係減實收資本額,故通常不涉及變更章程,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增列「減資」屬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以保障股東權益,本部92年2月6日經商字第0920205640號函及98年4月21日經商字第09802047330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五、為簡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現金發放股息及紅利之程序,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毋庸於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以應企業需求,本部85年8月14日經商字第85212754號函及93年5月24日經商字第09302077150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六、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刪除第30條第3項有關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規定,本部64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6045號函與修法意旨不符,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行使範疇
一、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二、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第20條規定:「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有關帳簿、表冊之認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公司法第48條規定所稱財產文件,係指公司所擁有之財產之文件,所謂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
四、來函所詢所舉各種文件是否屬帳簿、表冊、財產文件之範疇,請依上開規定認定。具體個案,如涉及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與董事間就帳簿、表冊、財產文件認定上之爭執者,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25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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