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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第168條之1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函釋內容:



△所詢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疑義
一、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並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者,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準此,減資、增資併案登記時,其分別之減資彌補虧損決議及發行新股決議,自以同1年度為宜。至於減資基準日與增資基準日相距日期為何,法無明文限制規定。
二、另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併案辦理減資及增資登記者,其申辦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準。
(經濟部91年9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

△本條規定之減資及增資案件應併案辦理
按增訂公司法第168條之1,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併案辦理。
(經濟部91年9月26日商字第09102214760號)

△董事會應造具自年度開始至股東會開會日相當時日前之會計表冊
按公司法第168條之1所稱之「公司」,兼指公開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董事會應依前開規定,造具自年度開始至股東會開會日相當時日前之會計表冊,提請股東會決議。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期中彌補虧損,證券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經濟部91年10月18日商字第09102231510號函)

△本條規定虧損之意涵
按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30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必須編造決算書表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緣此,就年度會計表冊之承認允屬股東常會之職權。又按同法第168條之1規定彌補之虧損係指公司於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純損併計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累積虧損之合計數,具體個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93年3月2日商字第09302026790號函)

△彌補期中虧損之財務報表是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由公司自行決定
公司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辦理期中彌補虧損,其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之財務報表,是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節,查公司法尚無明文,由公司自行決定。
(經濟部93年3月8日商字第09302031020號函)

△監察人就查核期間無異議者尚無不可
按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法條所定之30日期間,旨在賦予監察人相當之期間以利完成查核工作,倘董事會未遵守此一期間而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由監察人查核,而監察人無異議者,尚無不可。
(經濟部95年6月20日經商字第09502087250號函)

△增加資本得否與減資數額相同
按增訂公司法第168條之1,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件併案辦理。前經本部91年9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214760號函釋在案。個案上,如減少之資本為新台幣10億元, 貴公司實收資本額約23億元,則增加之資本為大於、等於或小於新台幣10億元,尚無不可。
(經濟部95年7月27日經商字第09502108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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