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182條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函釋內容:
△股東會決議方法之疑義
查公司法第182條關於股東會決議延期或續行集會,並未規定應以特別決議為之,則依同法第174條之規定,此項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此一法定額數,即不得為決議,而只得為假決議,要無依公司法第182條之規定決議在5日內延期集會之餘地。(經濟部78年7月18日經207579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