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182條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函釋內容:



△股東會決議方法之疑義
查公司法第182條關於股東會決議延期或續行集會,並未規定應以特別決議為之,則依同法第174條之規定,此項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此一法定額數,即不得為決議,而只得為假決議,要無依公司法第182條之規定決議在5日內延期集會之餘地。(經濟部78年7月18日經207579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