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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司種類)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函釋內容:



△職工福利委員會須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始得為公司之股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應記載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第1款),且其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之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是以,凡於股東名簿登記為股東者,即得主張其有股東之資格而行使其表決權。
二、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其設立除須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備外,尚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始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經濟部76年7月23日商36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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