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書表查核)
第20條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茲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本部80年6月21日經(80)商215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商字第09002262150號)

茲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商字第09002262150號)

△本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20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係指同法第8條之規定,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經濟部92年1月15日商字第09202006710號)

△虧損撥補之議案應經股東常會承認
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是以,虧損撥補之議案應經股東常會承認。
(經濟部92年9月9日商字第09202189240號)

△財務報表分送對象
一、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所稱「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商業會計法第28條及29條請參照),其與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係屬二事。
二、參照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前揭表冊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其分發各股東,至分發對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法並未有與公司有法律訴訟之相關股東免予分發之規定。
三、至同法第229條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所稱股東亦未排除與公司有法律訴訟之相關股東,而該條並無處罰規定,其與同法第210條之規定,係屬二事。
(經濟部93年1月28日經商字第09302000950號)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準用同法第20條之規定
(註: 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請查閱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公告。)
外國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依公司法第377條準用同法第20條規定,於年度結束後所應編製之報表,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外國公司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雖與實收資本額有別,惟仍準用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資金達本部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
(經濟部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08750號函)

△清算人就任後無第20條之適用
按公司法第326條第1、2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依上開規定辦理,尚無同法第20條及第228條之適用問題。
(經濟部95年3月6日經商字第09502027850號函)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
三、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主旨:廢止「經濟部90年12月12日商字第09002262150號令」,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一、鑑於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且經濟部於107年11月8日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公告「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爰旨揭之令配合於同日廢止。
二、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於開始適用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公告前,得繼續適用旨揭之令。
(經濟部108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802400080號公告)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