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94年修法後,公司法第183條2項改至同條第4項)
補充公告本部90年3月14日經(90)商字第09002050600號公告事項公司登記應檢附文件(股東、董事會議事錄)注意事項三、四。
依據:依本部90年5月3日「規範議事錄載明決議方法之型式及是否須延期實施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司法第183條第2項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檢送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應依前開規定外,於各議決事項除載明結果外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
二、有關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之型式:
(一)股東會
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其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57,850同意通過,佔總權數85.785%」。
3.董監事之選舉: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其記載可為「張三(當選權數1,020,000)、李四(當選權數921,015)、王五(當選權數803,315)等3人當選為本公司董事,趙六(當選權數857,850)當選為本公司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3年」。
(二)董事會
1.董事對議案無異議:其記載可為「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董事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人數,其記載可為「出席董事3人同意通過」。
三、上開作業之配合,延期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施行(以送件日為準,郵寄者以寄送郵戳為憑)。
【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