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與職權)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函釋內容:



△常務董事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
查公司常務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係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據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與董事會性質有別,關於常務董事會議事錄,上開條文並無準用同法第183條之規定,至於董事列席常務董事會,公司法並無限制,董事長如認為需要時自可通知有關董事列席。(經濟部59年12月9日商56381號)

△董事長因案被押未指定代理人時應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代理行使職權
查股份限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未指定代理人時,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後段規定,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至於互推之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經濟部64年3月26日商06566號)

△公司對外事務董事長不得授權總經理為之
查公司之經理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但經理人之職務,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以章程規定或依契約訂定之。又參照公司法第208條三項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對外一切事務董事長不得授權總經理為之。(經濟部67年8月7日商26873號)

△監察人依規定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調查公司及財務狀況無須經董事會同意
查法人之代表於其權限範圍內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公司法第218條及第219條所規定監察人辦理之業務,既分別明文規定「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以及「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則公司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各種表冊之查核調查事務時,其在此範圍內所為之委任行為,即應認為係公司所委任,該委任關係乃直接存在於公司與律師或會計師間,自無須俟董事會同意其委任後方得為之。(經濟部68年8月14日商25380號)

△法人股東前派之代表人當選為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是否可由改派之代表人補足其原任期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之規定,設置常務董事之公司,其常務董事係由董事會就董事間推之,董事長則係由常務董事推選之。復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者,僅係指補足其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原任期。至若法人股東前派之代表人復經當選為常務董事或董事長者,則其改派之代表人不能繼續擔任原代表人之職務,仍須依上開第208條之規定由董事會常務董事另行推選之,亦即不能由法人股東直接改派其代表人遞補原常務董事或董事長職務。(經濟部68年8月20日商26434號)

△董事長如因涉嫌經濟犯罪而逃避,未實質主持業務,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推選新董事長
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如因涉嫌經濟犯罪而逃避,未實質主持業務,可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董事長職務,並可代理董事長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再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推選新董事長。(經濟部69年1月15日商01365號)

△無榮譽董事長設置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貴公司章程規定:「並由全體常務董事互推董事長一人,榮譽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公司」,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公司法並無「榮譽董事長」之規定,且所附董事會議事錄亦無推派之記載,應將章程之「榮譽董事長一人」字句刪除。(經濟部69年2月6日商04260號)

△常務董事人數之限制
依新修正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常務董事名額至少3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乃規定常務董事人數之最低限與最高限,兩者並受限制。故公司董事人數在8人或8人以下者,章程即不得規定置常務董事。(經濟部69年5月23日商16541號)

△董事長出席股東會未擔任主席是否適法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常會董事長簽名出席後,如該董事長確因病無法主持會議經依法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公司無副董事長或未設常務董事者),如屬實在,並不違反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經濟部70年5月19日商19482號)

△董事長死亡無互推代理人之適用
查依司法院第一廳70年9月4日(70)應民一字第0649號函釋,董事長既已死亡,其人格權業已消滅,殊無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後段規定互推代理人之餘地。如董事長死亡應即依法補選董事長,惟在董事長未及選出之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非代理人),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公司業務之執行。至股東會之召集,如股東認為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得依同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如係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應屬當然無效。(經濟部71年2月13日商04192號)

△股份有限公司補足常務董事人數,而未補足董事人數尚無違反公司法第208條
(註:90年修法後,原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已移列至同條第5項)
一、查本部70年2月20日商06284號函釋:「公司之常務董事人數符合公司法第208條規定之限額,因董事之解任而超出限額時,如缺額未達三分之一,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可不必補選董事」,徵諸上開函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補足常務董事人數,而未補足董事人數(董事人數缺額未達三分之一),尚無違反公司法第208條之規定。
二、復查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惟於董事會選舉常務董事尚乏類似之規定。則股份有限公司補選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中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尚無違法。(經濟部74年2月28日商07805號)

△公司奉准重整,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一、查公司法第29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二、本案據 貴公司稱已奉准重整,依前開法條規定,董事職權在停止期間,自無須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由現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經濟部74年7月23日商31211號)

△公司法(舊)第204條中,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規定,惟召集通知,須對董事全體為之,如有部分董事漏不通知時,則董事會之決議為不適法。
一、查公司法(舊)第204條規定既謂「應載明事由」,則本條之通知自須以書面為之。又本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至於本條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至於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章程有否明定為斷,易言之,原則上仍應以書面為之,如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公司法(舊)第204條之召集通知,須對董事會全體為之,就董事會決議,因有特別利害關係,不得行使議決權之董事,仍應為召集之通知,如對於一部分董事漏不通知時,該董事會之決議為不適法。
(經濟部74年10月24日商46656號)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可自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逕行決議解任
一、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權限,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況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則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已明文列舉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未列舉之事項,亦宜解為劃歸董事會權限。至於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準照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或常務董事會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此外,則董事長、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仍得因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
二、本部72年1月25日經(72)商03490號函釋不再援用。(經濟部74年11月27日商51787號)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辭職後,常務董事會得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召集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辭職,應即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尚無依同條第3項推選代理人之餘地。
二、按常務董事會係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董事長辭職後,得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召集之。(司法院70年9月4日(70)廳民一字第0649號函參照)。(經濟部75年7月8日商29823號)

△常務董事係在執行董事會職權,其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地位與董事會相當
查依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之意旨,常務董事係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會職權,既係在執行董事會職權,其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地位與董事會相當,其職權係基於法律規定而來,尚非純係授權而來(法定職權)。如法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董事會另有決議之情形下,自須依該規定處理公司事務,惟如在章程、法令未規定或股東會、董事會未決議之事項,常務董事基於與董事會相當之地位,仍得行使董事會職權,本案應依上開意旨辦理。(經濟部77年2月12日商04379號)

△於董事長死亡而未及補選前,副董事長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
本案准司法院秘書長79年8月27日(79)秘臺廳(一)字第01978號函略以:「按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副董事長;又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為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之當然代理人,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副董事長時,於董事長死亡而未及補選前,副董事長似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請依司法院秘書長意見辦理,唯仍應儘速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補選董事長。(經濟部79年9月7日商216053號)

△依法代理董事長行使職權者毋庸報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備查
係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依法代理董事長行使職權者,毋庸報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備查。(經濟部82年11月25日商229345號)

△所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計算係包含本數三分之二在內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所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計算,係包含本數三分之二在內,此與同法第206條所定「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並不包含半數之本數在內,尚有不同。(經濟部83年8月22日商215566號)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其常務董事會決議所設置副董事長權限是否適法之釋疑
查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準此,副董事長於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始得代理行使董事長之職權。是以 貴部來函所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其常務董事會決議所設置之副董事長權限比照董事長」乙節,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決議自非屬適法。
(經濟部84年10月11日商84221449號)

△公司法明定董事會職權者,不得由常務董事會決議
按公司法明定專屬「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不論係普通決議(例如同法第171條召集股東會之決議)或特別決議(例如第266條發行新股之決議),均不得由常務董事會決議。(經濟部86年12月26日商86224536號)

△公司章程內或董事會規程中不得將董事長之職權明定一部分為副董事長之職權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準此,公司副董事長僅得於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暫時代理執行董事長職務。是以,公司欲於公司章程內或董事會規程中將董事長之職權明定一部分為副董事長之職權,則與上開規定未合。
(經濟部88年3月17日商字第88204911號)

△法院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於抗告程序中,在駁回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原裁定
按非訟事件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處為之登記」,又同法第28條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是以,在駁回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原裁定。(經濟部90年1月20日商09002013030號函)

△董事長經假處分禁止執行其職務,自包括不得行使董事長指定代理人行使其職權之指定權
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既經假處分之執行,被禁止執行董事長職務,則在假處分之命令撤銷前,自不得行使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所定,由董事長指定代理人行使其職權之指定權。(經濟部90年1月30日商09002008700號函)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公司名稱變更及地址變更登記可否檢附常務董事會議事錄憑核疑義
一、依公司法第202條、第208條第4項規定,如法令、章程未規定或未經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者,於董事會休會期間,均得由常務董事會以決議方式執行董事會職權,先為敘明。
二、按分公司名稱及地址變更事項,公司法既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於董事會休會期間,擬變更分公司名稱及地址時,自得由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公司檢附常務董事會議事錄辦理變更登記尚無不可,本部91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102043670號函釋不再援用。
(經濟部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57270號函)

△章程不得明定副董事長2人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1人為副董事長」。據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選任副董事長,其章程應明訂副董事長之設置,並依上揭規定選任1人為之。至章程明定置副董事長2人,則違反本法第208條第1項之規定。
(經濟部92年3月11日商字第09202048480號)

△章定副董事長人數事宜
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選任副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其章程應明訂副董事長之設置,並依上揭規定選任1人為之。至章程明定置副董事長2人,則違反本法第208條第1項之規定,業經本部92年3月11日商字第09202048480號函釋在案。是以,公司選任2人為副董事長,依本法第191條之規定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自屬無效。尚不生2名副董事長間代理權行使問題。另依本法第38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併為敘明。
(經濟部92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00140號)

△常務董事選舉釋疑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準此,常務董事之選舉,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經濟部94年6月2日經商字第09402315620號函)

△常務董事選舉方式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準此,常務董事之選舉,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前經本部94年6月2日經商字第09402315620號函釋在案。係指各別常務董事須經上開方式同意選任之,至於選舉方法為何,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經濟部94年6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083350號函)

△董事長之解任
一、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況依同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是以,除公司法或章程中已明文列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未列舉之事項,應屬董事會之職權。至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同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另董事長得因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99條決議解任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
二、復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及解任,係屬董事會專屬職權,應由董事會以決議行之。
(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

△董事之表決權
一、有關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之相關問題,依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行動方案之規定,係屬證券交易法中規範範疇,而現行公司法尚無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先為敘明。
二、按董事長之選任,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參照;解任董事長,亦同此表決)。又董事會之決議,每一董事平等有一表決權。是以,董事如依公司法規定選出,自有依法出席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之職權,公司尚不得以其他內規限制之。
(經濟部94年8月19日經商字第09402121470號函)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之……」。上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決略以:「所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如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1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者均是」。是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係屬司法機關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95年3月2日經商字第09502026470號函)

△董事長缺位之處理
關於董事長之職權消滅而造成缺位,依司法院秘書長79年8月27日(79)秘台廳一字第01978號函釋意旨,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得由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職務;若無設副董事長,則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1人代行董事長職務,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
(經濟部96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602146040號函)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任及選舉董事長等疑義一案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參照)。至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經濟部97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

△董事長職務之代理順序
按公司未設副董事長而設有常務董事,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未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其職權,而指定董事1人代理其職權,核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有關董事長職務代理之規定未符。至於其法律效果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99年5月13日經商字第09900578770號函)

△公司章程刪除常務董事之設置,經常務董事會選任之董事長是否須重新經董事會選任,公司可自行決定
關於股東會決議修正章程刪除常務董事之設置,前經常務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選任之董事長,是否須重新經董事會選任之,查公司法並無規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公司可自行決定。
(經濟部101年4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48020號函)

△代理董事長及辦理變更登記疑義
一、查本部92年1月14日商字第09102306270號函所稱「……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長為公司登記案件之申請人,而董事長缺位者,依司法院秘書長79年8月27日秘台廳一字第01978號函釋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並無限定特定申請公司登記案由;又所詢公司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事,且董事長缺位情形,亦無不同處理,先予敘明。
二、另就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所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應如何行使疑義,參酌本部64年3月26日商字第06566號函:「查股份限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未指定代理人時,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後段規定,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至於互推之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準此,互推之方式並無限制,以會議或書面為之均無不可。
(經濟部107年12月06日經商字第10700737480號函)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人,該名董事請假,則無人可代理。
按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經濟部108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00330號)

△公司不得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1次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1人為副董事長」。
二、董事得連選連任係公司法明文賦予之權利,既董事得連選連任,同樣具董事身分之董事長又無其他特別規定,應亦得連選連任。是以,公司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1次,與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之意旨不符。
(經濟部108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函)

△有關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之適用及董事長改選等疑義案
一、按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第1項)。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第2項)。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第3項)。」參照該條107年11月1日施行修正之立法說明略以,為解決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倘董事長於法定期限內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毋庸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自行召集董事會。是以,董事長倘未於前開期限內,按過半數董事書面記明之提議事項召開董事會者,該等過半數董事即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二、查董事長之改選方式與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公司法均無明文規定,是其決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參照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意旨,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之決議為之。
(經濟部111年6月10日經商字第11102019270號函)

△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規定之適用關係
一、有關函詢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適用一節:
(一)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又倘董事有前開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復無其他董事可代理者,則由其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
(二)次按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參照),本條項準用規定旨在避免前開情形,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者,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俾利公司運作(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是以符合前開規定之要件者,即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前開增訂理由所載董事死亡、辭職或經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僅係舉例說明不能行使職權之成因,並非限定本條項之適用僅以增訂理由所載之成因為限。
(三)準此,倘有限公司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而無法依前開說明(一)之規定,由其他董事或股東代理,因而有將致公司業務停頓,而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即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適用。
二、次查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是以,得行使股東權利之股東即得為前開之互推;至於有限公司之董事經法院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務者,固不得依前開規定行使董事之代理人指定權,惟倘未禁止其行使股東權利者,仍得行使股東權利推選他人為代理人。
(經濟部112年1月9日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