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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之代表)
第213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函釋內容:



△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不以股東為限
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上開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是否必須具有股東身分,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
(經濟部93年4月5日經商字第09302040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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