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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監察人之特定調查權)
第219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函釋內容:



△監察人查核董事會編造之各項表冊,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按公司法第219條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係指監察人應本於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立場,為調查及查核之義務,至於查核董事會編造之各項表冊,因涉會計範疇自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委託會計師審核之。(經濟部91年2月7日商字第09102015750號)

△會計師受託查核疑義
依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第219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上開條文既稱「會計師」,自指受託會計師本人。準此,會計師受監察人委託至受查核公司進行上開條文所指事務之審核時,應親自為之。至於所詢會計師事務所助理人員可否在受查核公司在會計師指導下進行查核一節,允屬受查核公司是否同意之問題。
(經濟部102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10202121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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