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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監察權之行使)
第221條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函釋內容:



△公司設置「監察人會」不生法律效力
按公司法第221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且查現行公司法並無「監察人會」設置之規定,是以,公司如事實上另行設置「監察人會」,當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經濟部83年8月3日商214137號)

△監察人除法定審核業務外,尚不得委託他人
按公司法第221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及同法第23條、第224條規定,監察人應盡其義務及責任,除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及第219條第2項規定之審核業務外,尚不得委託他人。至監察人是否有權保管公司印鑑章一節,事涉私權,尚非公司法規範解釋之範疇。
(經濟部92年1月14日商字第09202004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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