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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建設股息之分派)
第234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函釋內容:



△建設股息會計疑義
有關函詢公司建設股息之分派,應於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依公司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辦理。
(經濟部93年2月12日經商字第09302010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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